(98年10月12日98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110年10月6日110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定)
一、本規定參照「中國文化大學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並根據98年10月12日本所所務會議之決議訂定之。
二、 為提高本所研究生學位論文品質,訂定本要點。
三、本所博士研究生,於申請論文初審前;碩士生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一學期前,須將其論文研撰計畫送交本所「學位論文研撰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研審會)審查。
研審會審查通過後,於次學期博士生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初審,碩士生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研究生之送審研撰計畫必須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四、「研審會」由所長召集本所專任教師三人(含)以上組成。
五、「研審會」於每學期期末召開,申請研撰計畫論文審查者,應於「研審會」召開前二週繳交研撰計畫一式三份,內容詳如附錄。
六、審查結果分為三類:通過、修改及不通過。
七、審查結果為需修改者,應於口試後一個月內完成修訂,並以書面形式提交複審,若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或經複審仍未通過者,即視為審查不通過,則於下次重新提出申請。
八、經研審會查通過者,得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博士生申請學位論文初審、碩士生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時,應同時將已完成之論文研撰計畫交所備查,以供聘請口試委員參考。
九、本規定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修訂時亦同。